1、咨询电线、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乙23-3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应提供发生改变事项的相应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
由申请人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范围不得超过其所属法人获批许可范围。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何种情形,应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存在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已持有许可证类别(许可证上标注的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相关企业生产点)发生改变的等情形,应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住所能否改变?应如何改变?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住所改变以及许可证登记的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改变,履行变更许可证程序。2.因非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住所改变,但企业住所改变未扩大产能,履行重新申领许可证程序。3.企业住所和相关地址搬迁变更的范围仅限于同一区(县)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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